市民掏钱 农民出地 农村“合作盖房”合法吗?

2010-01-12 22:02:19 作者:佚名 来源:互联网 网友评论 0

 由于近年来“小产权房”问题愈演愈烈,政府有关部门对“小产权房”的态度由暧昧到明确,由口头警告到政策文件明确否定。

市区土地昂贵,能不能到农村买块便宜地块,由市民出钱农民出地合作盖房共同享受?很多城里人都有这样的梦想,但是,最近海沧区法院的一个判决给那些想向农民买地建房的人浇了冷水。该院判决认定,市民和农民签订协议,在宅基地上合作建房,这样的协议违法无效。
    此前,思明区居民张女士和海沧镇两位村民合作建房,中途起了纠纷。张女士因此向海沧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返还5万元定金和投入建房的部分费用。
    据了解,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城镇居民不能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建设房子。另外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正是基于这样的法律规定,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作建房合同整体无效。

拍案

    市民联手农民合作建房
    厦门市思明区居民张女士与海沧区海沧镇的邱老太太、老黄原来是非常要好的朋友。2007年10月12日,张女士与邱老太太、老黄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协议书约定,由张女士出资金在邱老太太所有的一块地上建设两层的楼房,建成后,房屋产权的50%归张女士所有,今后房屋的所有收入按各50%分配,张女士向邱老太太、老黄支付5万元的补偿费。
    据介绍,因为当时原告和被告是朋友,海沧区两位屋主的家庭情况比较困难,原来政府批准建156平方米,可以建3层,但因为被告钱不多,只建了一部分。结果原告知道后,就表示愿意一起出资建房。
    2007年10月12日,张女士向邱老太太支付了5万元。邱老太太向张女士开具了一张收条,收条写明:“今收到张女士建房子定金伍万元。”协议书签订后,张女士开始拆除旧房子。旧房拆除后,他们就开始在拆除的地块上搭建起新的毛坯房。

    房子建了一半双方反目
    原告张女士说,2007年12月底,建设到一半时,已经盖好了一层的房子,这时海沧城管执法部门以建房不合法为理由,禁止房子继续建设,并拆除了部分已经建好的房子。这时,她已经投入了5万多元钱。
    协议书签订后,双方就开始履行这个协议。房子刚盖到一层的时候,张女士了解到,国家法律规定,城市居民不能到农村盖房,因此她与邱老太太、老黄合作盖的房子,她是分不到产权的。而且,合作建房协议书违反了国家的强制性法律规定,属于无效合同。于是,她向海沧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邱老太太、老黄返还定金5万元,并折价补偿她建房的投入5万元。
    被告代理人说,被告认为是因为原告自己缺乏资金投入而违约停建,没办法继续履行建房,才引起这个纠纷。他认为,双方的合作建房协议,因为写得不严谨,说产权各一半就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但如果不这样写,而是写一方负责投资,分一半租金,享有使用权,没有产权,产权归被告,那本案估计就不会引起纠纷了。他还说:“现在这件事情很好解决,其实原告要继续建的话,把合同修改一下,我负责投资收益,产权还是归被告,那么就圆满解决了。”

    法院判决合作协议无效
    近日,海沧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原告张女士与被告邱老太太、老黄签订的合作建房协议书无效;法官还认定,房屋拆除产生的损失应根据各自过错的程度予以分担。由于签订合同时,原、被告均知晓合同项下地块的性质是宅基地,因此原、被告双方对于合同无效负有同等的过错,因此损失应由原、被告双方平均分摊。
    福建信海律师事务所林敏辉律师认为,本案及全国其他地方的类似判决实际上表明了法院对于此类案件的一致看法,即无论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文书形式如何,只要实质上存在城市居民购买村民宅基地行为,都是无效合同,法律不能保护,试图以合法形式来掩盖购买村民宅基地此一目的的行为是不能得到法院支持的。
    林敏辉说,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禁止宅基地进入市场交易。具有农村户口身份的人才能在本集体所有土地范围内申请宅基地,农村房屋的转让必然导致宅基地使用权的转移。本案中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合作建房协议书,实际上是非法转让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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