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宅基地制度的历史变迁

2010-01-12 22:20:59 作者:佚名 来源:原创 网友评论 0

农村宅基地制度及其配套政策,在计划体制下和社会转型期,使农民获得了大体公平的住宅用地保障,实现了农民居者有其屋;形成严格的申请审批程序,制止了农地的乱占滥用
历史上我国农村的宅基地与房产制度一直是“房地合一”,均属农民私有,延续到合作化和人民公社初期。1956年农村实现了高级农业合作化,土地等主要生产资料变成合作社集体所有。全国人大通过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规定农民房屋的宅基地“不必入社”,同时提出“社员新修房屋需要的地基,……由合作社统筹解决。”1962年中共八届十中全会通过的《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第一次宣布宅基地“归生产队所有”,“不准出租和买卖”,同时规定“社员的房屋,永远归社员所有。社员有买卖或者租赁房屋的权利”。宅基地由农民私有变成集体所有是一个重大变革,之后中共中央专门发通知,要求各地对宅基地问题做一些补充规定,这就形成了现行宅基地制度“一宅两制、房地分离;无偿取得,长期使用”的基本框架。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出现了建房高潮。但是包干到户以后有些地方基层组织瓦解,出现了乱占滥用耕地、在承包地上盖房等问题。于是中央、国务院和全国人大从1981年起不断强化宅基地的管理制度。20世纪90年代末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城乡人口加速流动,农村住宅流转政策出现了逆向调整。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宣布:“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证和房产证。” 2007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再次申明“三个不得”:“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

    总的来看,农村宅基地制度及其配套政策,在计划体制下和社会转型期,使农民获得了大体公平的住宅用地保障,实现了农民居者有其屋;形成严格的申请审批程序,制止了农地的乱占滥用;维护了农村稳定,但也产生了与市场化、工业化、城乡一体化的现实发展不相适应的地方。现行制度本身的主要特征是:一宅两制,房地分离;无偿取得,长期使用。宅基地属集体所有,不能出租买卖,但可无偿使用,长期不变;房屋属个人私有,可以出租买卖。这种制度使得多占、侵占宅基地的问题难以制止,闲置宅基地也难以收回,造成资源浪费,加大管理难度。另一方面,由于宅基地“集体所有”限制了农宅在本集体成员以外的流转,农户的财产不能顺利变现。另一特征是:政府管制,不准流通;强调福利,漠视产权。随着市场化、工业化、城市化和城乡一体化的发展,城乡人口的流动和迁徙不可避免,城乡住宅的商品化也就变得不可阻挡。城市居民住房已经商品化,可以自由上市流通,其宅基地使用权可以随房屋买卖转移给新房主。农村宅基地因是“福利保障”而不能流转,城乡住宅再次出现新的二元制。
关键词:农民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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